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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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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红玉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09号 罪犯韩红玉,原住河南省安阳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7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红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09号

罪犯韩红玉,原住河南省安阳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7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红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20日至2024年10月19日止。2012年4月6日罪犯韩红玉被送交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区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对罪犯韩红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韩红玉自服刑改造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6年8月24日,该犯伙同他人以帮受害人杨某购药为由,将杨某骗至安阳县马头涧一水库附近抢走杨某现金18000余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红玉自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9月,2015年2月表扬4次,2013年11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韩红玉服刑改造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为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红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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