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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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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永杰犯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480号 罪犯闫永杰,原住河南省新密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10)新密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闫永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480号

罪犯闫永杰,原住河南省新密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10)新密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闫永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2009年4月3日起至2022年4月2日止。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了(2010)郑刑二终字第408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永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2009年4月3日起至2021年4月2日止。于2010年12月16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3年2月4日减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闫永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闫永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1月至2009年3月,被告人闫永杰任组长职务后,隐瞒村委及村民,将已移交给村委属于集体所有的40万存单,挂失后取出存入自己帐户,然后将其中183273元用于自己挥霍。

经审理查明,罪犯闫永杰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累计表扬3次,2015年4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闫永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闫永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9年4月3日起至2019年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