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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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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卫平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55号 罪犯李卫平,原住河南省辉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2011)红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卫平犯故意杀人罪,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55号

罪犯卫平,原住河南省辉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2011)红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卫平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0年5月3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于2011年5月12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3年5月29日减刑九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卫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李卫平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5月2日上午9时许,因对辉县市资源运营管理局书记施瑞心怀不满,李卫平驾驶汽车尾随受害人施瑞驾驶汽车从辉县市到新乡市并将车辆停放在受害人施瑞车辆后部,蓄意借机报复,上午11时12分,李卫平驾驶车辆加速撞向施瑞,未造成损害后果。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卫平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1月、2015年4月表扬2次,2014年6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卫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卫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0年5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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