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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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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波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86号 罪犯李勇波,原住河南省林州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林少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勇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86号

罪犯李勇波,原住河南省林州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林少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勇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2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5日止。于2012年8月30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勇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李勇波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6月9日,被告人李勇波伙同他人酒后将被害人王某带至林州市向阳佳苑李某家中,先后将王某强奸。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勇波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3月、2014年9月、2015年2月累计表扬3次,2013年10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勇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勇波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19年3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