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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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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豪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80号 罪犯贾豪,原住河南省汝南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驻刑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豪犯参加黑社会性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80号

罪犯贾豪,原住河南省汝南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驻刑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8年9月13日至2016年9月12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2009)豫法刑一终字第1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1月13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3年10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区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贾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贾豪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以来,被告人贾豪参加了被告人周小保组织领导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汝南县内采取非法手段进行故意杀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当地生活,经济秩序。

经审理查明,罪犯贾豪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2015年3月表扬2次,2014年6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证人李某、郭某的证言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贾豪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为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豪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08年9月13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人民陪审员  毛旭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