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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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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献涛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465号 罪犯贾献涛,原住河南省濮阳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1日作出(2009)获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献涛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465号

罪犯贾献涛,原住河南省濮阳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1日作出(2009)获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献涛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于2010年1月20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3年2月4日减刑八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贾献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贾献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4月23日,被告人贾献涛伙同他人在获嘉县亢村打孔盗窃原油价值19949元。2005年4月29日,被告人贾献涛伙同他人在获嘉县亢村输油管道打孔盗窃原油10余吨。同时认定被告人贾献涛系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贾献涛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累计表扬3次,2015年4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贾献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献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9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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