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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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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山林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25号 罪犯赵山林,原住河南省周口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16日作出(1998)周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山林犯抢劫罪,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25号

罪犯赵山林,原住河南省周口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16日作出(1998)周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山林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00元,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赵山林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28日作出了(1998)豫刑一终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山林犯抢劫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于1998年8月14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0年5月27日减为无期徒刑,2004年4月7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2008年1月29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6月2日减刑八个月,2012年9月19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赵山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赵山林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7年3月,被告人赵山林伙同他人抢劫出租车一辆,后将司机杀死;1996年8月至1997年3月,被告人赵山林参与盗窃九次,总价值5700余元。同时认定被告人赵山林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山林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6月、2014年12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3次,2013年12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山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山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04年4月7日起至2018年9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