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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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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阳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67号 罪犯赵阳,原住河南省获嘉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8)获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67号

罪犯赵阳,原住河南省获嘉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8)获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阳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迫他人卖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16000元。被告人赵阳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8日作出了(2008)新刑一终字第45号刑事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刑期自2006年12月28日至2025年6月27日止。于2013年5月27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1年5月19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赵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赵阳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1月2日,被告赵阳伙同他人将本镇大清村女青年郑某骗至修武县小梁庄赵的住处,将郑拘禁,并三次强迫其卖淫,未遂。后又多次向郑家打电话,勒索钱款,未遂。2002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赵阳分别伙同他人,在获嘉县,修武县等地,参与抢劫1起,抢劫现金150元。参与盗窃作案14起,价值4千余元,销售赃物1起,价值2100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阳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5月、2015年3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3次,2014年11月记功1次,2012年10月15日禁闭处罚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2006年12月28日起至2023年5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