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04号 罪犯赵现昌,原住河南省台前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9日作出(2012)台刑初字第0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现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15日至2026年9月14日止。于2012年8月24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赵现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赵现昌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一、2007年12月9日被告人赵现昌伙同王庆林,赵现社、赵美和、李爱军等人伪造名为“仲强”的假驾驶证和假身份证骗取句容市中容铜业有限公司铜条16.02吨,价值996444元,后物品被卖掉,赃款被伙分。二、2007年8月23日,被告人赵现昌伙同王庆林等人利用空车配货的形式在浙江省临安市庆丰货物托运公司骗取化纤产品25吨,经价格评估价值为291145.5元,后货物被卖掉,赃款被伙分。三、2006年9月12日,被告人赵现昌伙同赵幸祥等人利用空车配货方式骗取湖南省岳阳市春风物流中心热塑性苯橡胶30吨,经价格评估价值为534000元,后货物被卖掉,赃款被伙分。同时认定被告人赵现昌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现昌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4年11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4次,2013年8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徐某、董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现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现昌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9月15日起至2025年8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