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32号 罪犯赵树旺,又名周勇,原住河南省台前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2012)濮中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树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罚自2011年11月27日起至2026年11月26日止。于2012年8月24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无刑罚变动。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赵树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赵树旺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2年9月14日,被告人赵树旺伙同他人因琐事在清水河乡王集村将马某杀害后焚尸并抢走摩托车一辆,价值400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树旺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2014年9月、2015年2月累计表扬3次,2014年4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树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树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1年11月27日起至2026年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