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贾国行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47号 罪犯贾国行,原住河南省封丘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1日作出(2003)新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国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47号

罪犯贾国行,原住河南省封丘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1日作出(2003)新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国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3年10月31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6年3月7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10月22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5月23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贾国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贾国行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2年6月份,被告人贾国行伙同他人窜至新乡市郊区新牧村、延津县榆林乡获小庄西地公路上、107辅道张堤路口段,采取入室抢劫,持刀抢劫共作案3起,未遂1起,抢劫物品现金手机等价值6488元;2002年3至5月份,贾国行伙同他人在新乡市第八化工有限公司等地盗窃作案3起,盗窃价值6650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国行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5年4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5次,2013年4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杨某、冯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贾国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国行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6年3月7日起至2020年10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张国飞

代理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