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高合军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67号 罪犯高合军,原住河南省新郑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5日以(2003)郑刑二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合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67号

罪犯高合军,原住河南省新郑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5日以(2003)郑刑二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合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原审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6日以(2004)豫法刑一终字第03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4年3月16日起。于2004年5月26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6年6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2009年1月15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6月8日减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9月28日减刑十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高合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高合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3年1月31日晚9时许,被告人高合军伙同他人采取挖洞手段进入新郑市梨河镇高班庄被害人王某的波尔山羊养殖厂意图盗窃,在发现屋内有人后,抢走厂内价值120220元的山羊11只,装车时一只山羊受惊吓逃掉,被告人高合军等将10只山羊销赃后分脏挥霍。被告人高合军系主犯、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合军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3月、8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3次,2014年11月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合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合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06年6月25日起至2021年10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