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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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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郑伟犯盗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73号 罪犯马郑伟,原住河南省郑州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18日作出(1997)郑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郑伟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73号

罪犯马郑伟,原住河南省郑州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18日作出(1997)郑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郑伟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于1998年4月29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1年7月5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2003年12月10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1月31日减刑一年,2010年6月2日减刑十一个月,2013年5月29日减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马郑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马郑伟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5年11月份至1996年4月份,被告人马郑伟伙同他人在郑州市共盗窃作案十六起,总价值362330元,合伙抢劫一次,抢劫摩托车三辆,价值41000元。同时认定被告人马郑伟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郑伟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4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郑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郑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01年7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