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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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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耀中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65号 罪犯马耀中,原住河南省淇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日作出(2009)鹤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耀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65号

罪犯马耀中,原住河南省淇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日作出(2009)鹤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耀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刑期自2009年7月14日起。于2009年7月28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2年5月24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马耀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马耀中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12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马耀中因怀疑其妻张全英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二人在家中争吵过程中,马耀中用菜刀将张全英砍死。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耀中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7月、2014年1月累计表扬2次,2014年12月、2015年4月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耀中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耀中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31年5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