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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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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新强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33号 罪犯马新强,曾用名马强,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二七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33号

罪犯马新强,曾用名马强,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二七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新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1年9月25日起至2024年3月24日止。于2012年8月16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无刑罚变动。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马新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马新强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6月至2011年6月期间,被告人马新强以帮他人购房,介绍工作为由先后骗取马某等人现金121600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新强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2014年8月、2015年1月累计表扬3次,2013年9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新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新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9月25日起至2023年4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