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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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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永保犯抢劫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57号 罪犯闫永保,原住河南省浚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7日作出(2003)鹤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闫永保犯抢劫罪,判处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57号

罪犯闫永保,原住河南省浚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7日作出(2003)鹤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闫永保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闫永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天恩、于顺霞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5584.3元。于2003年12月25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6年6月22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9年5月19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5月23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闫永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闫永保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2年8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闫永保跳墙进入郭天恩家行窃时,误以为被发现,即操菜刀将郭天恩、于顺霞夫妇砍伤,并将郭的次女郭金鸽抢走,以350元的价格卖给崔广红。

经审理查明,罪犯闫永保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1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2次,2013年8月、2014年6月记功2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某、许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闫永保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闫永保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6年6月22日起至2022年5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张国飞

代理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