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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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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刚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10号 罪犯郭文刚,原住河南省安阳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8日作出(2000)安刑一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文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10号

罪犯郭文刚,原住河南省安阳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8日作出(2000)安刑一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文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0年11月18日起。于2001年1月18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3年10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5年12月17日减刑二年;2008年10月22日减刑二年二个月;2012年1月12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郭文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郭文刚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0年7月2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郭文刚在安钢电影院东侧买香蕉后,因数量不够遂与摊主侯会丽、杨红渠夫妇发生争吵,互相撕打,撕打中郭文刚拿杨红渠西瓜摊上的水果刀刺到杨红渠左胸部,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文刚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8月、2013年11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2015年3月累计表扬5次,2013年6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文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文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自2003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