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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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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亚男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62号 罪犯郭亚男,原住河南省安阳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7日作出(2004)安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亚男犯抢劫罪,判处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62号

罪犯郭亚男,原住河南省安阳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7日作出(2004)安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亚男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4年11月20日起。被告人张双林、郭亚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复生、吴改云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郭亚男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0日作出了(2004)豫刑一终字第3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年1月5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7年11月3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2010年6月2日减刑一年七个月,2012年9月19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郭亚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郭亚男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4年1月25日深夜,被告人郭亚男伙同张双林,宋楠将张志丰骗至安阳市能源路燃料公司家属院2号楼东单元5层西户张双林家,向张志丰要钱时,持刀朝其腿部刺一刀,并拳打脚踢,并抢手机一部,后对张志丰刀砍,电视机砸,刀背砍,铁锤打头部,直至死亡。同时认定被告人郭亚男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亚男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8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4次,2015年4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亚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亚男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7年11月3日起至2022年1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