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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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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献平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07号 罪犯郑献平,曾用名郑四只、郑四平,原住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5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07号

罪犯郑献平,曾用名郑四只、郑四平,原住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5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献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8年10月9日至2022年10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2009年11月4日罪犯郑献平被送交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3年2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区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对罪犯郑献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郑献平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5月18日至2008年10月9日,被告人郑献平、郑献民、王海庆、郑保玉等人分别结伙,先后在鹤壁市、安阳市区、林州市、安阳县、内黄县等地盗窃作案78起,盗窃财物价值543571元人民币。其中郑献平参与作案49起,盗窃财物价值369264元人民币;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献平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0月,2015年4月(两次)表扬6次,2013年11月,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5年3月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郑献平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为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献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08年10月9日起至2020年2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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