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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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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忠臣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48号 罪犯郑忠臣,原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2009)濮中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忠臣犯故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48号

罪犯郑忠臣,原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2009)濮中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忠臣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0年2月26日起。被告人郑粉英、郑忠臣、郑利臣、刘振峰、刘振豪、张彦国、张水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类经济损失共计393846.36元,各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被告人郑忠臣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了(2010)豫法刑三终字第0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3月19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2年7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郑忠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郑忠臣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1月29日,郑忠臣伙同他人在河南濮阳县习城乡南王庄村携木棍、斧子等凶器对刘某等人进行殴打,致一人死亡,三人轻伤。同时认定被告人郑忠臣系故意伤害案件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忠臣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2014年8月、2015年1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4次,2014年3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赵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郑忠臣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忠臣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31年7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张国飞

代理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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