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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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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占松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03号 罪犯郑占松,原住河南省新郑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15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占松犯抢劫罪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03号

罪犯郑占松,原住河南省新郑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15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占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16日至2016年5月15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3月24日罪犯郑占松被送交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区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对罪犯郑占松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郑占松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06月23日3时许,被告人郑占松伙同贾峰、梁志峰等人预谋抢劫祝某,后将被害人祝某约出,在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郑州图书馆门前强行将被害人祝某拉上面包车,后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将祝某身上的随身财物4000元现金和手机抢走,并造成祝某轻伤。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占松自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2月,2013年4月,2013年8月,2014年12月表扬4次,2012年6月,2014年7月记功2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郑占松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为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占松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0年8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