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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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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博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01号 罪犯郭文博,原住河南省辉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2日作出(2008)解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文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01号

罪犯郭文博,原住河南省辉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2日作出(2008)解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文博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08年2月23日至2019年2月22日止。于2008年12月11日送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因余漏罪,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2009)新牧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文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15000元;与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50000元,合并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6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65000元。刑期自2008年2月23日至2020年2月22日止。于2008年12月11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3年5月29日减刑十一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郭文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郭文博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4月至9月,被告人郭文博冒充南水北调中线管理局副局长的身份,以给被害人贾某等人南水北调工程的名义,在焦作市解放区“和平旅馆”、“华丰旅馆”等地多次向贾某索要活动经费,共骗取贾某现金15万余元。2007年4月24日,被告人郭文博冒充南水北调中线管理局副局长的身份,以给被害人刘建南南水北调工程的名义向其索要活动经费,骗取刘建现金50000元。同时认定被告人郭文博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文博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12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2次,2015年1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史某、田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文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文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08年2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