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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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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慎敏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33号 罪犯金慎敏,原住河南省范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1日作出(2007)华区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慎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33号

罪犯金慎敏,原住河南省范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1日作出(2007)华区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慎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06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16日止。于2007年12月13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0年6月2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5月23日减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金慎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金慎敏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1月,被告人金慎敏以承包工程急需用车为名,与李学军签订租车协义,从其手中租用普通桑塔纳一辆,而后又以急需资金为名低价抵押,同年1月至9月,金慎敏用以上同样方法共诈骗15次骗取轿车、工程车20辆、架杆2740米、架扣1000个。共计价值120.643万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慎敏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3月、2013年8月、2014年11月、2015年4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5次,2014年6月记功1次,2012年12月、2013年11月、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2013年2月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金慎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金慎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06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张国飞

代理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