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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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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定犯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卫刑初字第7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定,男,1988年1月2日出生。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定犯抢劫罪,向本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卫刑初字第7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定,男,1988年1月2日出生。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定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鹏超出庭支持公诉,周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周定窜入平顶山市矿工路与东安路交叉口附近“泸州老窖”专卖店内,用随身携带的一把黑色塑料玩具手枪、一把单刃水果刀对女店员周某某进行威胁,要求周某某打开保险柜,并用自备的胶带和现场电脑线、衣物将周某某捆绑,抢得保险柜内现金11000元后逃走。案发后赃款未追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物证、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定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周定随身携带事先准备的塑料玩具手枪、水果刀、小锤子和1卷透明胶带等作案工具,沿平顶山市卫东区黄金路自西向东行至平顶山市矿工路与东安路交叉口附近的“泸州老窖”专卖店处,进入该专卖店内伺机作案。周定佯装在该店内先购买了一包“帝豪”牌香烟,5分钟后,周定又返回该专卖店内,手持一把黑色塑料玩具手枪胁迫店员周某某实施抢劫。周定先将店内的卷帘门拉下来后,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威逼周某某将该店内的保险箱打开,抢得保险柜内现金11000元。后周定用自备的胶带缠住周某某的脸部和脖子,又用电话线将周某某的手捆绑起来,用衣物堵上周某某的嘴,打开卷帘门逃窜。该店业务员霍某某谈业务回来,发现逃离现场的周定形迹可疑,即骑电动车追赶至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安路北段“李记滋补烩面”饭店门口前并拦截周定乘坐的出租车,未果。后周定乘坐一辆出租车逃离。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物证鉴定书(平)公(刑)鉴(DNA)字(2013)762号鉴定意见为:白色连衣裙上血迹、绿色外套上血迹所得DNA图谱与周定血样所得DNA图谱一致。

2.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出具的勘(2013)K4104570000002013100004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平面制图2张,照片15张。

3.河南省叶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周定户籍证明。

4.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出具的被告人周定前科查询材料、情况说明3份、辨认笔录、辨认说明、现场提取痕迹物证表。

5.被告人周定的供述与辩解,2013年8月18日12时许,我步行从卫东区黄金路东到东安路正北进入一家名叫“泸州老窖”的烟酒店。我进店之后先买了一盒“帝豪”烟,在店外吸一根之后又进店,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玩具手枪,向店里的那名女性店员说了句“抢劫”。我又把玩具手枪放到塑料袋里,拿出来水果刀放在桌子上。我把店里的卷帘门拉了下来,用随身带来的透明胶带缠住了嘴,我还在店内屋里找到了一条绳子缠住了她的手。我告诉那名女店员你只要配合好,我不会伤害你。那名女店员就把吧台下面的保险柜打开,然后我把钱从保险柜里拿出来装到黑色塑料袋里。我从保险柜里拿了大约有11000元。我拿到钱出门之后,又把店内的卷帘门拉上了。此时,有个年轻女子走到北侧药房门口时,说了一声“店怎么关着呢”,我猜想这个女的是这家店里的人,我就开始往东安路上跑,那个女孩就追上我。我就拉着她到一边说,亮了下装在袋内的小铁锤。然后我就在东安路中段农业银行门口拦了两次往北行驶的出租车,追我的那个女的都挡在车前,司机就没让我上车。后又来了一辆“黑出租”,我上车后,那个女的在车前拦截。“黑出租”司机绕过去往前走了,行驶到矿工路与东安路交叉口往东的方向,走到矿工路向阳光小区的方向往北走,一直走到最北头,又沿着往西胡同走到头。我下车后给了司机100元的车费。我抢劫后将玩具手枪扔吴寨矿铁轨处了,锤子和刀、胶带扔吴寨村垃圾堆了。

6.证人霍某某证述,2013年8月18日中午12点40左右,我从温馨人家酒店谈业务回店里时,在店门口时候发现一个男子手里拎着个红袋子,急急忙忙的把店外面的卷帘门拉下来,转身就朝东安路南边跑。我就骑着电车追上去,在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安路东“李记滋补烩面”旁边追上这个男的。他拦了一辆出租车想上车,但是我堵在车头位置,他没能跑。他又下了车被我追上,我拉着他的胳膊。他说我不想伤害你。接着他就转身上了一辆驶来的红色轿车,他下车拽着我的头发拉着我的胳膊把我往边上拉。他转身就又上了那辆红色轿车从东安路向矿工路方向跑了。

7.证人刘某甲证述,我是东安路泸州老窖专卖的老板,周某某是经理,霍某某是店员,她负责店内外一切日杂事务和店内销售。我们店里昨天的营业额是22700余元,在店内存放。今天司机说又送店内现金51600元,具体在哪存放我不知道。案发后我到店内清点保险柜内的现金,还剩余41200元。

8.证人任某某证述,2013年8月18日13时许,我开车行驶至东安路与矿工路交叉口,有个男的想乘坐我的车,有一个女的推着电动车挡在我的车前面不让走。这个男的下去把这个女的拉开,又坐上我的车并催促我赶紧走。我就开着车顺着东安路往北走,矿工路上向东行驶至阳光小区门口往北一直走到头。他说再往西。我开车就向西就走了200米,车走不动了。他给了我100元钱,下车后向着正北的方向走了。

9.证人刘某乙证述,我是泸州老窖专卖店邻居工作的营业员。2013年8月18日上午我值班,中午13时许,进来一个男子,问柜台上芬必得药有没有。我就给他介绍两个价钱的药,一种16元,一个9元。他说只要两片,我说我们这不零卖。他就出去了。

10.被害人周某某陈述,2013年8月18日下午1点左右,我当时就在店里坐着,来了一个男子手拎着一个红色塑料袋到我面前,说:“拿包烟。”我就给他拿了一盒“帝豪”牌香烟,他丢了10元钱放桌子上就走了。大概5分钟后,这男子又来了,把他手里的袋子放在桌子上,就从里面拿出一把黑色手枪对我说:“抢劫,你配合好我,我不会伤害你。”我当时就蒙了。他把店铺的卷帘门拉到离地不到半米的距离,转身过来,他拿出一透明胶带准备封我的嘴。他把我推到店后面的小仓库那的推拉门前,让我把保险柜打开,我看见他就从袋子里拿出一把尖刀准备划我腹部,我就过去把保险柜打开。我看见这个男的就蹲在保险柜前面用他的红色袋子开始装钱,大概几秒后,他转身拿着胶布又来缠我。我们店这次被抢了31000余元。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予以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