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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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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乙强奸罪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平刑申字第25号 邵某甲: 你因被告人邵某乙(系邵某甲之子)犯强奸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平刑终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某乙没有强奸的主观故意和暴力、胁迫等行为,被害人意识清醒并系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平刑申字第25号

邵某甲:

你因被告人邵某乙(系邵某甲之子)犯强奸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平刑终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某乙没有强奸的主观故意和暴力、胁迫等行为,被害人意识清醒并系自愿发生性关系,被告人邵某乙不构成强奸罪等理由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被告人邵某乙乘被害人牛某某酒后意识模糊,性防护能力不足之机,违背被害人牛某某的意志,帮助他人强行与被害人牛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邵某乙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证据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申诉认为被告人邵某乙没有强奸的主观故意和暴力、胁迫等行为,被害人意识清醒并系自愿发生性关系,被告人不构成强奸罪。经查,案发当天晚上,被害人大量饮酒系事实,对此被告人邵某乙与共同作案人郭某某(另案被告人)在供述时均供认不讳,也与被害人的相关陈述能够互相印证。而且被告人邵某乙对案发后其阻止被害人报警的原因供述道:“因为当时她(被害人)酒喝的有点多,看她可激动,我们想着等她酒醒了稳一下情绪后好好跟她解释一下,看她有啥想法跟她私了了”,共同作案人郭某某(另案被告人)对案发后其阻止被害人报警的原因供述道:“想着她(被害人)当时喝晕了,等她酒醒了再和她谈谈”,二被告人的上述供述内容证明二被告人已经明确认识到被害人当时意识并非正常和清醒。被害人因大量饮酒,导致意识不清和性防护能力不足,这符合人体的一般机能和规律,被害人酒醉时的一些非自主肢体行为不足以说明被害人当时发生性关系其内心自愿,后来被害人意识逐渐恢复后便开始哭泣,被告人邵某乙不得已停止了性行为,被害人对二被告人进行怒斥要求二被告人离开,并及时予以报警。依据上述事实及情节,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害人当时并非自愿是正确的,原判认定的被告人邵某乙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判决所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你申诉未提出证据可以推翻原判认定的事实,你对该案申诉的理由及事实依据不足,申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