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立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张梦圆,女,汉族,2000年8月4日出生,住叶县马庄乡张庄村二组。 法定代理人张红叶,男,汉族,1981年10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自诉人张梦园之父。 上诉人张梦圆不服叶县人民法院(2015)叶立刑字第1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2000年8月4日上诉人母亲刘素娜入住叶县城关乡卫生院妇产科待产,医生张红伟在接生过程中违规操作,致初生儿张梦圆右臂丛神经损伤,上诉人提出刑事自诉认为张红伟犯医疗事故罪,应予惩处,请求撤销(2015)叶立刑字第1号不予受理裁定,受理本案。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诉求的医疗事故罪属危害公共卫生罪名类犯罪,应由侦查机关处理,对侦查行为不服的可申请检察监督。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自诉案件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西斌 审 判 员 赵国跃 助理审判员 崔伟杰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朱 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