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执字第78号 罪犯陈文武,曾用名陈晓勇,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鲁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6日作出(2012)襄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文武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8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将其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在平顶山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住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文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河南省固始县清水湾商务会馆自2010年10月份营业期间,被告人陈文武(该商务会馆经理)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策划实施卖淫活动的具体管理方案,招募、容留多名卖淫女,对卖淫女进行集中管理,并与卖淫女实行分成制。期间该会馆组织多名妇女实施了卖淫活动。案发后陈文武自首。 罪犯陈文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自觉学习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被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记功一次,表扬一次,评为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原判罚金50000元该犯已缴纳10000元,剩余40000元未予缴纳。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批表及同改罪犯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文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文武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零十天(刑期自2011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平 审 判 员 张占帅 人民陪审员 王东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谱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