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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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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永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刑初字第7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永强,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对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刑初字第7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永强,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禹检公诉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永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军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永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侯永强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B31292的黑色荣威汽车,行驶至开封市禹王台区五一路与五福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侯永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9.45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侯永强未取得驾驶资格,所驾驶的豫B31292的黑色荣威汽车在检验有效期内。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永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编号:15--0624血醇检验报告单、检验结论告知书、被告人侯永强指认车辆照片及抽血照片、民警翟某某、史某某出具的证明材料、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侯永强的户籍信息及平时表现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永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侯永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永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曹兴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