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裴某甲驾驶豫BR1561号小型轿车,沿豫32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225公里+400米处时,驶入逆向车道,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芦某某驾驶的豫N69931号大型客车相撞,裴某甲车上乘员娄某某当场死亡,裴某甲及其车上乘员裴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检验,裴某甲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82mg/100ml。经认定,裴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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