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汴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梦友,曾用名金九斤,个体。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8月1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慧萍,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以汴检公诉刑诉(201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梦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原辛、孙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梦友及其辩护人刘慧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梦友与被害人崔某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9日中午,被告人金梦友在家中因去医院看病遭到妻子崔某某的埋怨,并和崔某某发生争吵,后金梦友从院子内的电动三轮车上拿了一把“U”型锁向崔某某头部连砸两下,致崔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崔某某符合钝器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金梦友作案时患有抑郁发作,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金梦友于案发当天到公安机关投案。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金梦友供述,证人燕某某、金某甲、韩某某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物证等证据,认为金梦友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系自首,建议对其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人金梦友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金梦友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金梦友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真诚悔罪,作案时患有抑郁发作,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本案系因家庭纠纷而引发,金梦友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梦友与被害人崔某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9日中午,金梦友和崔某某在家中因琐事发生争吵时,金梦友持一把铁质“U”型锁向崔某某头部连砸两下,致崔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崔某某符合钝器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精神病司法鉴定,金梦友作案时患有抑郁发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金梦友作案后随即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将被害人致死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破获情况说明,证明金梦友于2014年7月9日13时20分到开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称其在家中与妻子争吵时用电动车上的防盗锁将妻子砸死及公安机关当天立案侦查的情况。 2、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照片及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证明了公安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并提取血迹及相关物证的情况。 3、开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开)公(刑)鉴(法医病理)字(2014)0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死者崔某某右颞部有一9.4cm×1.9cm创,创缘不整,创腔内有组织间桥,深达颅骨,可见颅骨骨折,右颧部有6.5cm×3.7cm皮下出血,呈表紫色,以上损伤符合钝器所致损伤的特征;尸检又见死者崔某某右颞骨有10.9cm×8.4cm范围内的粉碎性骨折并向额骨延伸有9.4cm线状骨折,硬脑膜近右乳突起有0.8cm×0.4cm破裂口,硬脑膜右颞部有10.5cm×3.8cm硬脑膜下血肿,大脑右颞部有8.5cm×6.3cm脑挫伤,右颅中窝有5.6cm线状骨折。分析认为,死者符合钝器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4、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汴)鉴(DNA)字(2014)090号检验鉴定书,证明经对现场提取的血迹及死者手指甲擦拭物进行DNA检验,是死者崔某某所留的概率大于99.999%。 5、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汴)鉴(化)字(2014)070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明死者崔某某胃内容物未检出毒鼠强及常见农药成分。 6、开封汴京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汴汴京司鉴所(2014)精鉴字第126号金梦友精神障碍及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金梦友作案时患有抑郁发作,在本案中应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7、辨认笔录、照片及辨认说明,证明被告人金梦友从六把形状相近、不规则排放的U型锁中指认出公安人员从现场提取的“U”型锁系其作案时使用的工具。 8、人身检查笔录、照片,证明公安人员对金梦友进行人身检查未发现外伤,及用采血针从金梦友右手无名指指尖部位采血的情况。 9、开封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出具证明材料,证明2014年7月9日13时28分一自称叫金梦友的人拨打急救中心电话,称其与媳妇生气时将媳妇打伤,要求救助。急救中心即通知开封县中医院值班医生前去救治。 10、开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朱广富、孙庆峰证明材料,证明金梦友2014年7月9日13时20分到派出所投案称其用防盗锁将妻子打死了,及金梦友用民警朱广富的手机拨打120的情况。 11、物证“U”型锁(玥玛牌)一把,经被告人金梦友当庭辨认系其作案时用的工具。 12、证人燕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7月9日13时左右,金梦友给其打电话称与崔某某生气打架时将崔某某打死了,并说要去城关派出所投案。其通过熟人给金梦友之子金某甲打电话后,又给马某某、王某某打电话,让他们赶快到金梦友家。其赶到金梦友家时公安人员已到场。证人高某某证言与燕某某证言基本相同。 13、证人王某某、马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7月9日13时许,燕某某给二人打电话称金梦友两口在家生气,让二人到金梦友家看看,二人到金梦友家门口时公安人员已在现场。马某某证明金梦友几年前开摩托车摔了一下,之后精神有点不好,说话有点语无伦次,有时做事让人难以理解。 14、证人金某甲证言,证明2014年7月9日13时,公司的人给其打电话说父母生气了,让其回家,其15时左右回到县里时见家门口胡同内有警车和警察,听邻居说父亲金梦友把母亲崔某某打死了。公安人员让其进家抬尸体时,其看到母亲崔某某在大客厅南侧木质长沙发上躺着,头朝西,脚朝东,头上、脸上、身上有很多血,已经不动了。母亲头右部、耳朵上侧被打破了。并证明金梦友2002年8月份出车祸时头部受伤,母亲说父亲治疗过后有后遗症,平时没有的事情说的和真的一样,胡乱猜疑。母亲经常陪父亲到开封市精神病医院看病,拿一些抗精神病、调节神经的药。2014年6月11日,因父亲又犯病,其带父亲到市精神病医院看过急诊。案发前几天,父亲还去市精神病院看过病。父亲平时精神不太正常,胡思乱想,整夜睡不着,对母亲很暴躁。 15、证人金某乙证言,证明2014年7月9日12时14分,其与母亲崔某某通电话说其生病了,母亲让其和同学一起去看病。13时许,哥哥金某甲在电话中说父母在家吵架了,让其赶快回家。民警让家人进屋抬尸体时,其进屋看到母亲崔某某躺在客厅靠南边的木质长沙发上,头朝西,脚朝东,头上、身上很多血,人已死亡。其所证金梦友精神状况情况与金某甲证言内容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