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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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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甲、于某等犯聚众斗殴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终字第44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某甲,农民。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4年3月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监视居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终字第44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某甲,农民。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4年3月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6月26日兰考县人民法院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4日经兰考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永宁,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管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4年3月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26日兰考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于某,农民。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4年3月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4月1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2015年1月6日兰考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付某甲,农民。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4年3月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4月1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2015年1月6日兰考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理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雷某甲于某、付某甲、管某甲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兰刑初字第0012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雷某甲、管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某甲及其辩护人高永宁、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管某甲、原审被告人于某、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3月6日上午在兰考县坝头乡南北庄村东的荣何方网吧内,付某乙因故对雷某乙进行了殴打。下午3时许,雷某乙将被付某乙殴打一事告诉其姐雷某甲。雷某甲得知后与王某某一起坐出租车到了荣何方网吧。雷某甲就打电话给付某乙相约在该网吧门口见面。付某乙即叫上陈某某、付某甲去网吧,后付某丙等人也去了网吧门口。双方见面后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随后雷某甲纠集彭某某、于某、管某甲、薛某甲等人到达现场,再次发生争执并引起殴斗。在殴斗过程中陈某某用木棍将张某某的鼻子打伤,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付某丙、付某乙、陈某某三人受轻微伤。

另查明,付某乙、付某丙、陈某某、付某甲与雷某甲、于某、管某甲、张某某等人达成协议,均相互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四被告人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出生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书证证明相关案件事实。

2、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3月6日下午,其得知雷某甲和付某乙打架即去劝架,后来付某乙、陈某某、雷某甲、雷某乙(雷曾用)、付某丙、王某某等人发生殴打的情况。

3、证人付某丁证言,证明2014年3月6日下午3点多,其哥哥付某戊得知付某乙打架,让其一起去劝架及付某乙、陈某某、付某甲、雷某甲、还有一个年轻孩互相殴打的情况。后来雷某甲纠集一群人对其哥哥付某戊、陈某某、付某甲、付某丙等人进行殴打的情况。

4、证人付某戊证言,证明2014年3月6日下午3点多,其得知付某乙打架后,与付某丁一起去劝架。后雷某甲纠集一群人对其及付某丁、陈某某、付某甲、付某丙等人进行殴打,及付某丙报警的情况。

5、证人黄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3月6日下午2点多,管某甲开着白色大众宝来带着其和薛某乙准备回家时在兰考街上碰见薛某甲开的中泰越野车,后得知雷某甲在坝头乡南北庄村和别人吵架,管某甲叫他们一起去看看。后来雷某甲纠集的一群人和付某乙纠集的一群人互相殴打,殴打中付某乙一方持械,己方报警的情况。

6、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3月6日下午2点多,其和雷某甲在妇儿医院陪雷某甲的孩子打针,雷某甲得知其弟雷某乙被打,其和雷某甲一起坐出租车到坝头乡南北庄村荣何方网吧。后雷某甲联系付某乙在网吧见面,双方见面后争吵、互殴及之后付某乙纠集的人和雷某甲纠集的人互相殴打和警察到场的情况。

7、证人薛某甲证言,证明2014年3月6日下午2点多,其和彭某某、管某甲、黄某某、管某乙、曹某某、薛某乙在兰考县西关黑八台球室打台球,管某甲说有事,随后其和管某甲、黄某某、薛某乙开了一辆大众宝来(豫B65544),曹某某和管某乙开着一辆悦达起亚(豫BEQ086),彭某某和于某开着一辆众泰越野车到坝头乡南北庄荣何方的网吧门口,后来其与彭某某、于某、管某甲、黄某某、薛某乙、张某某等七人和对方殴打及薛某甲一方报警的情况。

8、证人曹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3月6日下午2点多,其和管某乙开着一辆悦达起亚在去坝头的路上看见管某乙的大众宝来车在他们前面朝坝头方向去,他们在后面跟着管某乙的车。到南北庄十字街时管某乙的车朝东拐弯了,他们在后面跟着,其看见付某己的众泰越野车在豫B65544车前面也往东跑。管某乙的车开到了一家门口停下来,其看见薛某甲、黄某某、管某甲、彭某某、于某、薛某乙从车里下来,一会儿张某某开着一辆尼桑轩逸(豫BY0428)车也过来,其看见双方有人往麦地跑,其觉得好像要打架,其和管某乙就没有下车,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到场。

9、证人雷某乙证言,证明2014年3月6日下午1点多,其给姐姐雷某甲打电话说付某乙打他了,让其姐到坝头乡南北庄荣何方网吧找他。付某乙纠集人打架,其姐雷某甲也纠集人过来打架。付某乙在地上捡起一块砖拍其头,付某丙用手打雷某甲的脸及付某乙用砖砸雷某甲腰部的情况。

10、证人彭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3月6日下午雷某甲给其打电话,让其叫于某一起去坝头乡南北庄打架。在殴打中其用拳殴打了付某丙,看到陈某某拿木棍打到张某某脸上的情况。

11、同案人付某乙供述,证明2014年3月5日上午,其在上网时看到通过QQ被人辱骂,下午付某庚告诉其是雷某乙骂的。当天下午5点多和2014年3月6日上午11点多其到网吧对雷某乙进行了打骂。3月6日下午3点多,雷某甲打电话让其去网吧,其先后打电话让付某辛、付某戊去网吧。雷某甲纠集的人到场后,双方人员发生厮打的情况。

12、同案人陈某某供述,证明2014年3月6日上午,付某乙在网吧和网管发生了矛盾。下午约3点多,付某乙接个电话说那边找事呢,咱去网吧。其和付某乙到网吧后十几分钟,付某戊、付某丁也到了。雷某甲用电热水壶朝付某乙脸上打,把付某乙打倒在地。三个男的开始打付某乙,其和付某戊、付某丁拉架,同村的李某某和付某乙的父亲付某丙也去劝架。后来来了四辆小轿车,下来的十几个人对付某乙等人殴打的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