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刑终字第247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瑞亭,兰考县九届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兰考县创新学校校长、董事长,中共党员。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3年5月9曰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6月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兰考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伟星,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魏江涛,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左瑞亭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兰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左瑞亭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左瑞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瑞亭及其辩护人王伟星、魏江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