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终字第30号 原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跃军,原任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党委书记。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3年12月1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聂申国,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尚跃军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顺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尚跃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非法所得款项73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被告人尚跃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跃军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跃军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尚跃军撤回上诉。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顺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 建 军 审 判 员 王 刚 代理审判员 孙 志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岩筠(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