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汴刑终字第209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健,兰考县计生委职工,开封富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法人。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3年3月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健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兰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原审被告人李健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健撤回上诉。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兰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建军 审 判 员 王 刚 代理审判员 李玉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志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