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终字第99号 原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工人。2013年1月1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被开封市公安局宋门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7日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4)顺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顺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