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刑初字第4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世方,男,1991年2月5日出生。2015年1月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禹检公诉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世方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世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0日晚23时许,被告人王世方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AY9178的黑色丰田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开封市禹王台区五一路与魏都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王世方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9.45mg/100ml。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王世方的供述与辩解、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检验报告单及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出具的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王世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世方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0日晚23时许,被告人王世方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AY9178的黑色丰田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开封市禹王台区五一路与魏都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从王世方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39.45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王世方具有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资格,其所驾驶的车牌号为豫AY9178的黑色丰田牌小型汽车在检验有效期内。 上述事实,有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编号14--1873血醇检验报告单及检验结论告知书、被告人王世方指认车辆和抽取血样的照片、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证明、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民警冉某和李某出具的证明材料等证据所证实,被告人王世方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世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世方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世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曹兴华 审 判 员 刘建军 人民陪审员 李洪堂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书 记员 孙武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