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刑初字第75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谋瑞(曾用名王磊),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回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方润,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4)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谋瑞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才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谋瑞及其辩护人方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田谋瑞虚构其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是亲戚的事实,以帮助被害人周某某的女儿安排工作、办理毕业证为由,在郑州市金水区杜岭中街116号等地多次向周某某索要财物,共计骗取4837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周某某陈述、证人张某某证言、广发银行信用卡明细、借条复印件、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田谋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谋瑞辩解称起诉书指控的数额有异议,其是经过周某某同意将周某某以房屋抵押贷出的25万元炒黄金的,其用过周某某的信用卡但都还给周某某了,其诈骗周某某的数额应为8万余元。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2012年12月之前,即田谋瑞为周某某女儿跑事之前应为民间借贷,不应作为诈骗犯罪进行认定,田谋瑞的诈骗数额为8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田谋瑞使用别名“王磊”,虚构其父亲是省司法厅的领导,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是亲戚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周某某的信任,以帮助周某某的女儿安排工作、办理毕业证及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手续为由,在郑州市金水区杜岭中街X号X号楼等地多次向周某某索要钱财,共计骗取人民币43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周某某陈述证实,2012年5月份,其通过朋友认识了王磊(指田谋瑞),田谋瑞自称是工商银行负责信用卡业务的副主任,可以办理高额信用卡或者免费帮其升级,其就将广发银行的信用卡给了田谋瑞,让田谋瑞帮忙升级。后田谋瑞用其信用卡共刷了25700元。2012年8月份,因为其急需要用钱,找到田谋瑞想贷款,田谋瑞说可以用房产办理抵押贷款。后其与田谋瑞在花园路与农业路交叉口的招商大楼里的一家担保公司,以25万元的价格将其位于金水区杜岭中街116号的房产进行了抵押,因田谋瑞拿着其办理的一张工商银行卡,钱到账后就被田谋瑞用了,后才被告知。2012年8月底,其女儿张某某参加河南省政法干警考试,田谋瑞听说后称其父亲在河南省司法厅上班,叔叔是河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可以帮忙跑关系为由要拿着25万元帮忙办事情。2012年11月底,其女儿通过了政法干警笔试,因为学历是自考本科,不能参加面试,田谋瑞以帮忙办理黄河科技大学的毕业证,找关系办理内部指标需要现金为由,共计向其索要人民币10.7万元。2013年3月20日,担保公司找其要房产抵押的25万元,其联系田谋瑞,在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与任寨北街的海洋不动产担保下,找于某某借了35万元,并把房屋又抵押给了于某某,借款时其在金水区黄河南路与金水东路交叉口路北的工商银行办理了卡号为62XXXXXXXXXXXXXXX93的银行卡,因田谋瑞称还需要办理抵押贷款的手续让其把卡给他,其不放心就让田谋瑞给其打了35万元的欠条。后来田谋瑞再也联系不上,海洋不动产的人告诉其35万元已经到账,并催要其还款。这时,其发现田谋瑞从始至终都在骗其,其就报案了。田谋瑞曾通过18XXXXXXX23的手机给其联系。证人张某某证言对田谋瑞自称王磊,谎称自己的父亲是省司法厅的领导,叔叔是省检察院的领导,以帮其办理本科毕业证及内部指标为由,向其母亲周某某索要钱财的事实,能与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相一致。 2.借据、借款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保证合同、承诺函、保证函证实,周某某以其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杜岭中街X号X号楼的房屋向于某某借款35万元,由郑州海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田谋瑞作为保证人。 3.借条证实,2013年3月26日,田谋瑞向周某某借款人民币35万元。 4.手机短信照片证实,田谋瑞以帮周某某女儿安排工作为名骗取周某某钱财的事实。 5.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3月31日15时许,民警在河南省淮阳县文明路北300米小院内将田谋瑞抓获。 6.户籍证明对被告人田谋瑞的身份情况予以证实。 7.被告人田谋瑞的供述证实,2012年5月份,其认识了周某某,后周某某让其帮忙用房产抵押贷款。2012年8月份,其就和周某某一起到政信担保公司,以周某某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杜岭街上的房产作抵押办理了25万元的担保贷款,扣掉了担保金和利息,公司打到周某某工商银行卡上22万余元,后周某某不用钱了,其就用这笔钱炒黄金了。2012年9月份,周某某的女儿参加了郑州市政法干警考试,其以帮忙办理黄河科技大学的本科毕业证及跑招警指标为由,共计向周某某要了大概八、九万元钱,但其后来将钱都补到炒黄金账户上了。2013年3月份,其投资到炒黄金的钱都没有了,其和周某某来到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与任寨北街交叉口的海洋不动产,在海洋不动产的担保下,贷出来了35万元,25万元还给了政信担保公司,除了还政信担保公司的利息,剩下不到10万元都交给海洋不动产算成利息和担保金之类的了,其实际没有拿到钱。当天其给周某某打了一个35万元的借条。其给周某某说过其叫小磊,周某某一直喊其王磊。其使用过18XXXXXXX23的手机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谋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谋瑞犯诈骗罪罪名成立。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谋瑞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483700元的事实,经查,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田谋瑞的供述、房屋抵押贷款材料、借条及手机短信照片证实,被告人田谋瑞以帮周某某女儿安排工作、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手续为由,先后骗取周某某人民币80000元和350000元的事实,故诈骗数额应为430000元,而田谋瑞使用周某某的信用卡透支消费后未还给周某某钱款的事实,并无证据证实,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谋瑞的诈骗数额予以纠正。与此同时,被告人田谋瑞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被告人田谋瑞诈骗他人钱财人民币430000元,属数额巨大,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根据被告人田谋瑞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谋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田谋瑞退赔赃款人民币四十三万元发还被害人周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真真 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 人民陪审员 赵景仲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卓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