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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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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锋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刑初字第45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锋(曾用名程威锋),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刑初字第45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锋(曾用名程威锋),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耿云龙,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梁彦林,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4)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锋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14年5月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化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锋及其辩护人耿云龙、梁彦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7月,被告人程锋在与女友时某某交往期间,又在“世纪佳缘交友网站”上以“MR锋”的名字注册会员,以和被害人谈恋爱、结婚为名,骗取了被害人陈某的信任。后以为陈某安排工作需用钱为由,骗取陈某现金以及使用陈某信用卡刷卡套现共计10万余元。

2.2013年6月,被告人程锋在与女友时某某交往期间,使用聊天工具“陌陌”认识了被害人邱某某,以和被害人谈恋爱、结婚为名,骗取邱某某的信任,以还信用卡急需用钱为由,骗取邱某某现金1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退还邱某某5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受案经过、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单、户籍证明、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程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程锋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程锋在案发前归还邱某某5000元不应计算在诈骗数额内,诈骗被害人邱某某的数额应为7000元;被告人与陈某之间系借贷关系,不是诈骗,且数额为50000元。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6月,被告人程锋在与时某某保持恋爱关系期间,通过聊天工具“陌陌”认识了被害人邱某某,以与邱某某谈恋爱和结婚为名,骗取邱某某的信任。后以其朋友信用卡急需还钱为由,于2013年7月25日骗取邱某某人民币12000元。后因邱某某索要,程锋于2013年11月28日退还邱某某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程锋亲属退还邱某某人民币7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15日其通过手机“陌陌”通讯软件在网上认识了自称北京人、公务员的男子程锋,之后二人就通过电话形式交往,没见过面。2013年7月20日左右,程锋给其打电话说他托朋友办事,朋友让他先帮忙偿还信用卡的12000元欠款,因他在高速公路上开车不方便,让其先帮他汇款,事后归还。其就通过支付宝网上转账功能将12000元汇到程锋给其的账号里。因二人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程锋多次说要到宁波拜见其父母,但总是找理由推脱不来。2013年9月中秋节前后其到郑州找他,看到他和另外一个女人在一起,发现被骗,就多次要求他还钱,他一直拖着不给。其警告他要报警,11月份他向其工商银行卡上汇了5000元,还剩7000元没还。另有其向公安机关提交的程锋向其发送的照片在案佐证。

2.被害人邱某某提交的短信记录、支付宝付款凭证、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其于2013年7月25日向被告人程锋提供的账户转款12000元及程锋于2013年11月28日归还5000元的事实。

3.被告人程锋对骗取被害人邱某某钱财的事实予以供认,且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二、2013年7月,被告人程锋在与时某某保持恋爱关系期间,又在“世纪佳缘交友网站”上以“MR锋”的名字注册会员,以与被害人谈恋爱和结婚为名,骗取了被害人陈某的信任。后以为陈某安排工作需用钱等理由,骗取陈某的信用卡并使用信用卡刷卡套现共计人民币109609.19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某的陈述,2013年7月中旬的一天,其在世纪佳缘网站上认识了自称是做生意的叫程锋的男子。因为他说要和其结婚,其带他见了家长,并对他非常信任。7月24日程锋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其借了10000元。7月27日程锋以有个叫群哥的男子能将其安排到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需要用钱打通关系为由向其借了招商银行信用卡。当月其发现信用卡已经透支近11万元,程锋说50000元等将其工作安排好后让其家人归还,60000元是他自己用的由他自己来还。7月28日到8月3日期间,程锋以他办事手头没有现钱为由向其借钱,其先后三次将现金共12000元给了程锋。9月初由于银行催信用卡还款,其自己先转账还了2000元,后催促程锋还了10万元,程锋让其把剩下的9653.94元替他还了。9月22日程锋说因替朋友担保车被扣了,向其要20000元赎车,当天晚其和程锋到招商银行取出20000元交给了他。9月7日到9月16日期间,程锋使用其招行信用卡先后在计算机协会、锋慧五金商行等地共刷走109606.19元,到9月23日银行催信用卡还款时,多次联系不到程锋,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即报案。程锋使用其信用卡透支共计109609.19元,骗取其现金62000余元。

2.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程锋没有找其安排他人到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也没有以此为由给其钱。

3.陈某提供的录音光盘及整理记录内容证实其在2013年10月12日让程锋归还其信用卡和现金20000元的事实。

4.招商银行信用卡对账单、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程锋使用被害人陈某的信用卡刷卡消费的事实。

5.被告人程锋在侦查阶段供述,2013年7月其为寻找结婚对象通过世纪佳缘网聊天认识了“迷茫的剩女”(即陈某)。认识两个月后,她说想换工作,其说有关系看能不能给她介绍到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期间其以还账及还信用卡名义多次借过“迷茫的剩女”的钱,后来其拿着她的信用卡在万家乐家电市场、计算机协会、锋慧五金商行等地刷过109606元,其陆续偿还了50000元现金。

本案综合证据:

1.证人时某某的的证言证实,2011年其在世纪佳缘网上注册寻找男朋友结婚的账号,和一名叫程锋的男子互留了联系方式后开始交往。后来二人都见过了双方的父母,确定为交往对象。其和程锋从认识到现在一直保持着恋爱关系。

2.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14日,其公司将豫A3XXXX的奔驰E260车以每月17000元的租金租赁给了程威锋,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2013年12月8日20时,他还欠10000元左右的租金和违章费用没交。经证人贺某某辨认后确认被告人程锋即是租其公司车辆的程威锋。另有辨认笔录及照片、租车合同在案证实。

3.夏邑县公安局车站派出所证明,因户口漏报,现在无法从网上查到程锋的户籍信息,该户口已申请补录。另有证人程某甲(程锋之兄)和程某乙(程锋之父)的证言相佐证。

4.到案经过证实程锋被抓获归案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锋犯诈骗罪罪名成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