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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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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光磊、杨龙飞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刑初字第5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光磊,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刑初字第5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光磊,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葛晓波、白晗,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龙飞,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刘成宏、张莹莹,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4)1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光磊、杨龙飞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才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光磊及其辩护人葛晓波、白晗,被告人杨龙飞及其辩护人刘成宏、张莹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11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梁光磊先后成立郑州铭道科技有限公司和郑州迅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招聘并组织公司员工利用QQ号码在其他群内发布广告信息,诱骗股民加入其公司股票交流群,并在群内发布虚假交易信息,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注册为公司客户、购买炒股软件、软件升级、提供股市交易内幕和股票分析服务等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甲、曹某某、许某某、王某乙、郭某某、李某、芦某某、孙某某共计582000元。被告人杨龙飞自2013年6月底至10月底担任销售经理,负责培训和管理员工,涉案金额共计342600元。被告人梁光磊于2014年3月31日到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杨龙飞退缴赃款3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审计报告、辨认笔录、情况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账户明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梁光磊、杨龙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梁光磊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杨龙飞数额巨大,其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以诈骗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光磊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被告人梁光磊和杨龙飞共同实施的诈骗犯罪中,被告人梁光磊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龙飞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杨龙飞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梁光磊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梁光磊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请求从宽处罚。

被告人杨龙飞及其辩护人均提出杨龙飞不负责管理和培训员工,其只负责销售二部,不应该对全部数额承担责任。且其辩护人还提出,因本案中的被害人是否由销售二部所骗未查清,故起诉书指控杨龙飞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杨龙飞系从犯,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1年11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梁光磊先后成立郑州铭道科技有限公司和郑州迅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招聘并组织公司员工利用QQ号码在其他群内发布广告信息,诱骗股民加入其公司股票交流群,并在群内发布虚假交易信息,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注册为公司客户、购买炒股软件、软件升级、提供股市交易内幕和股票分析服务等为名,分别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135800元、骗取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89800元、骗取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448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39800元、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10980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39800元、骗取被害人芦某某人民币91400元、骗取孙某某人民币308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582000元。

被告人杨龙飞自2013年6月底至10月底在公司担任销售二部经理,负责培训和管理员工,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42600元。

被告人梁光磊于2014年3月31日到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梁光磊、杨龙飞主动退缴全部赃款。现已退赔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67900元,退赔曹某某人民币44900元,退赔许某某人民币22400元,退赔王某乙人民币19900元,退赔郭某某人民币54900元,退赔李某人民币20900元,退赔芦某某人民币45700元,退赔孙某某人民币154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实,2013年7月,其同学群内推荐了一个名为“韩科投资实力验证群”的股票群,其加入后,发现群内基本上每天都在讨论郑州迅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推荐的股票涨势好,都称跟着这家公司炒股票赚钱。后通过跟群主“韩科”私聊,其决定加入该公司的会员。2013年8月22日至10月11日,其先后共汇给户名为余某和张某甲的农业银行账户人民币135800元,后其发现被骗。且有涉案银行卡账户明细对账单在卷证实。被害人曹某某、许某某、王某乙、郭某某、李某、芦某某、孙某某均陈述了各自被郑州铭道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骗取钱财的事实。且有涉案银行卡的交易明细单、郑州铭道科技有限公司诈骗被害人的相关账目审计表在卷佐证。

2.贾某、张某乙、郑某(均系公司员工)证实,郑州铭道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地点是郑州市花园路居易摩根大厦,公司老板叫梁光磊,公司分为销售部、分析部、客服部、财务部。公司有两个销售部,销售一部经理是刘某,销售二部经理是杨龙飞,各管理三个销售队。整个销售部门的培训,在召开例会期间组织,例会由刘某牵头,刘某和杨龙飞共同实施。销售部共有六个队,每个队有七八个人,都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公司的业务主要就是在QQ上拉客户,夸大、吹嘘公司股票软件及公司知道股市交易内幕的情况,骗取客户的信任购买公司股票软件,引诱客户进行客户升级。张某乙还证实,其是由杨龙飞介绍到公司上班的。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梁光磊、杨龙飞对彼此进行了辨认。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郑州铭道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18日,法定代表人是梁光磊,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郑州迅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8日,法定代表人是梁某甲,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

5.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退赃票据证实了被告人梁光磊、杨龙飞主动退缴全部赃款的情况。

6.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3月31日,梁光磊到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投案;2014年4月18日12时30分,民警在河南省内乡县妇幼保健院三楼住院部将杨龙飞抓获。

7.户籍证明对被告人梁光磊、杨龙飞的身份情况予以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