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刑初字第327号 自诉人梁某某,女,1962年7月4日出生。 自诉人梁某某以被告人马某某犯侵占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被告人已将侵占款项归还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以被告人已将侵占款项归还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梁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