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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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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刑初字第45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男,汉族,1970年8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县,因本案于2015年5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2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刑初字第45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男,汉族,1970年8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县,因本案于2015年5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5)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姬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底,被告人贾某在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ⅹⅹ小区ⅹⅹ号楼ⅹ单元东户家中,通过QQ网络提供基本人基本信息,以400元的价格购买一本伪造的编号为41-000287号的河南省国家安全厅《侦察证》,并多次使用该证件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2015年4月30日13时50分许,贾某持该《侦察证》经过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高速收费站时,被在此工作的郑州市国家安全局民警当场查获。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贾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河南省国家安全厅出具的函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贾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贾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底,被告人贾某在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ⅹⅹ小区ⅹⅹ号楼ⅹ单元东户家中,通过QQ网络提供基本人基本信息,以400元的价格购买一本伪造的编号为41-000287号的河南省国家安全厅《侦察证》。2015年4月30日13时50分许,贾某持该《侦察证》经过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高速收费站时,被在此工作的郑州市国家安全局民警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看到被告人贾某持有的《侦察证》,其翻看之后问贾某,得知该证件是贾某找人办的,上高速可以免费。其与贾某婚后住金水区园田路东风路口南边的ⅹⅹ小区,2014年8月搬到ⅹⅹ路居住。

2.河南省国家安全厅出具的函证实被告人贾某(身份证号:410xxx)不属于河南省国家安全机关的人民警察或工作人员。《侦察证》是由国家安全部统一配发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侦察任务的人民警察使用的专用证件。“贾某”持有的《侦察证》(41-000287)系伪造。

3.案发后,被告人贾某辨认出编号为41-000287号的河南省国家安全厅《侦察证》系其购买并使用的假证。有辨认照片在卷予以证实。

4.郑州市国家安全局扣押了编号为41-000287号的《侦察证》一本,有扣押物品清单证实。

5.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贾某的身份情况。

6.受案经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4月30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贾某持伪造的《侦察证》在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高速收费站要求免征通行费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7.被告人贾某供述:其于2012年底得知国家安全机关的《侦察证》可以免征高速通行费,其通过QQ网络,提供本人的名字、照片等信息,通过银行转账400元给对方提供的一个银行卡号。后其收到了编号为41-000287号的《侦察证》,其使用该证件想偷逃通行费。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贾某的行为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贾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贾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顺延。即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5年9月2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侦察证(在郑州市国家安全局),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付钦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