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刑初字第41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新歧,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2007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07年6月5日刑满释放;2008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8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9年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2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2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4年4月17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10日因本案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5年2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5)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新歧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新歧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1日14时28分许,被告人李新歧在郑州市二七区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X号楼X层加X床将被害人赵某某放在病床上的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盗走。 2014年9月2日15时31分许,被告人李新歧在郑州市二七区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X号楼X层加X床将被害人李云某放在病床上的一部白色中兴手机盗走。 2015年2月2日早上7时20分许,被告人李新歧在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郑州人民医院住院部19楼骨科X病房趁被害人王某睡觉期间,将被害人放在枕头下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5220元)盗走,后在病房门口被发现并被抓获。现涉案苹果plus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王某。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价格鉴证结论书、辨认笔录等书证,认为被告人李新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提请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新歧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8月21日14时28分许,被告人李新歧在郑州市二七区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X号楼X层加X床将被害人赵某某放在病床上的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盗走。 二、2014年9月2日15时31分许,被告人李新歧在郑州市二七区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X号楼X层加X床将被害人李云某放在病床上的一部白色中兴手机盗走。 三、2015年2月2日早上7时20分许,被告人李新歧在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郑州人民医院住院部X楼骨科X病房趁被害人王某睡觉期间,将被害人放在枕头下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5220元)盗走,后在病房门口被发现并被抓获。现涉案苹果plus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王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2014年8月21日14时左右,其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呼吸睡眠科看病时将自己的手机放在X号楼X楼加X床,后其从洗手间回来后发现放在床上的手机不见了,看了监控之后发现是在14点28分左右被一个男子偷走了。 2.被害人李云某的陈述,2014年9月2日15时21分左右,其在郑州大学一附院X号楼X楼看病,当时其和妻子一起去看医生,之后回到病床时发现其白色中兴牌手机被盗,从监控中发现手机被一个身穿黑色T恤衫的男子偷走。 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15年2月2日早上7时20分许,其在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郑州市人民医院住院部X楼骨科X病床睡觉,其的手机手机放在枕头底下充电,突然感觉到枕头底下有东西动了一下,其睁眼看到一名陌生男子正准备往外走,这时候其妻子张某某正好从外面进来,其朝这名陌生男子大喊一声,其妻子赶紧抓住这名陌生男子,其也跑过去抓住了这名男子,看见他将手里的手机放在病房门口的轮椅上,后其报警。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与王某陈述一致且能相互印证。 4.扣押、发放物品清单证实:涉案的金色苹果6plus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王某。 5.经王某、张某某辨认,确认李新歧即是盗窃手机的陌生男子。有辨认笔录及照片在卷予以证实。 6.郑州市金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证实:涉案的金色苹果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5220元。 7.受案、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9月10日9时许,被告人李新歧在郑州市二七区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被蹲点守候的民警抓获,后其对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盗窃两部手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取保侯审。2015年2月2日早上8时10分许,李新歧在郑州市人民医院盗窃手机时被当场抓获。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新歧的身份情况。 9.被告人李新歧对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且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新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新歧犯盗窃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新歧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李新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李新歧多次在医院实施盗窃行为,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新歧系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李新歧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新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新歧退回赃物白色苹果4S手机及白色中兴手机分别发还被害人赵某某、李云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