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刑初字第63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某,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9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慧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2年3月6日,被告人齐某某的母亲孙某某因腰椎间盘突出症在河南亚太骨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其萌生了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补偿款的想法,在其母亲孙某某住院期间,其认识了河南亚太骨科医院负责新农合报销手续的汪某某(身份信息不详)。2012年4月份,被告人齐某某通过汪某某伪造了妻子何某某的假住院病案资料,该病案资料与其母亲孙某某的病案资料基本相同,后其以该病案资料在扶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农合办)报销后得款10052.20元。事发后被告人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以及户籍证明、病案资料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未提出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6日,被告人齐某某的母亲孙某某因腰椎间盘突出症在河南亚太骨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其萌生了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补偿款的想法,在其母亲孙某某住院期间,其认识了河南亚太骨科医院负责新农合报销手续的汪某某(身份信息不详)。2012年4月份,被告人齐某某通过汪某某伪造了妻子何某某的假住院病案资料,后其以该病案资料在扶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农合办)报销后得款10052.20元占为己有。事发后被告人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退还了赃款10052.2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齐某某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以及案发后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赃款10052.20元的事实。 2、河南亚太骨病医院证明一份,证实姓名为何某某、住院号为1212599、票据代码为410008003的豫财综AB(2008)NO.0348520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不是河南亚太骨病医院出具的事实。 3、扶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通知单、扶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以上住院大额付款凭据、何某某住院相关票据及病案资料,证实被告人齐某某以妻子何某某的假病案资料领取新农合住院补偿款10052.20元的事实。 4、扶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一份,证实被告人齐某某于2013年9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以及积极退还赃款的事实。 5、河南亚太骨病医院办公室证明一份,证实汪某某曾是该院职工,已经离职,因人事变动,未查到汪某某个人档案信息的事实。 6、扶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一份,证实扶沟县公安局未找到汪某某本人及其基本信息的事实。 7、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证实被告人齐某某退还赃款10052.20元的事实。 8、被告人齐某某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属实,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他人伪造妻子何某某的假住院病案资料,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10052.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齐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退还了全部赃款,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对其从轻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娄本升 审判员 阙茂永 助审员 王 彬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