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其供述了2012年12月12日,其在郑州市租地投资筹建华中驾驶员培训学校,为方便驾校招收学员、方便考试、合理收费及其它业务开展,2013年6、7月份其与妻子杨某某、左文莉(左文莉也是考场股东,后撤资,现移民国外)一起到郑州市工商局二七分局注册了郑州市华中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其妻子杨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实际上该考场是由其投资,考场运营及外部关系协调都由其负责办理,考场收费用的是华中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收据,其答谢吴某给吴某送财物所用的都是考场收入的钱,目的是为了考场也即华中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利益,以及其在增建社会化考场时,吴某帮忙联系了南京多伦公司并让多伦公司以最优惠的价格给其设计考场、改装车辆、安装设备,使签订合同的科目二设备总价135.295万元优惠至100万元,科目三设备合同总价131.69万元优惠至59万元,在考场进行验收审批时,是吴某帮忙安排了郑州市交警支队支队长窦某某和郑州市车管所的所长孙某某,由孙某某、考核科科长阎瑞智、驾管科科长张学生到其考场进行验收,后由吴某进行审批,开通了驾校考场考试业务,让考场从开始建设到第一次组织考试只用了三个月零五天的时间,为表示对吴某的感谢,其到吴某所居住的小区门口给吴某送现金50万元;后因吴某在其驾驶员培训学校增建考场和增加预约考生指标的事情上帮过忙,其于2013年以79.5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途锐越野车,并在购买购置附加税和交强险、将车过户到吴某的妻子张某甲名下后送给吴某;以及为增加驾校收入、提高知名度,其曾先后两次到吴某办公室给吴某送4万元、2万元现金让吴某帮忙增加考场的异地考生指标,所增加的指标是别的驾校办不来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