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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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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坤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非法经营罪欧泽林、罗进军等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二审刑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2014)豫法知刑终字第00007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海坤,绰号老二,农民。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月23日被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2年1

(2014)豫法知刑终字第00007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海坤,绰号老二,农民。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月23日被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2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中牟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林,绰号猴子,农民。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2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新郑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进军,农民。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2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世林,绰号肉头,农民。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2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勇,农民。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3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国军,农民。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2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荣辉,绰号阿杜,农民。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3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况世刚,农民。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3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德鸿,农民。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2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彭乐,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木马村义祠42号。因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8年9月16日被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2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世雄,农民。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2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国亮、李双丽,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海坤、欧泽林、罗进军、袁世林、戴泽勇、李国军、罗荣辉、况世刚、钟德鸿、李彭乐、袁世雄等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及被告人王海坤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3)郑知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王海坤、欧泽林、罗进军、袁世林、戴泽勇、李国军、罗荣辉、况世刚、钟德鸿、李彭乐、袁世雄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犯罪

原判认定:2012年6月,郭良琼(另案处理)与他人预谋后开始准备印制假冒知名品牌卷烟包装牟利,其先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一套二手彩色印刷设备,找到戴泽勇对该设备进行维修、调试。后经人介绍认识王海坤,由王海坤租用场地并在其安排下,于同年7月初,郭良琼伙同欧泽林、罗进军、袁世林、罗荣辉、况世刚及沈丽聪、林海生、林细海(均另案处理)等人将彩色印刷机从河南省平顶山市搬运至新郑市梨河镇三里岗村附近妇幼保健院北边一煤厂仓库,并进行了试生产。同年8月初,又将印刷设备搬迁至三里岗村南苑小区西侧一钢构厂房内,开始大量非法印制带有万宝路、白沙、红河、红梅等注册商标标识的香烟包装装潢。期间,戴泽勇继续负责对彩印机设备进行维修、拆装和调试。生产过程中,王海坤按照郭良琼的安排管理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欧泽林、罗进军、袁世林、林海生、沈丽聪、蒲明洪(另案处理)等人分别负责印刷、分切、冲车(模切)等生产工序。受郭良琼指派,李国军负责开车将纸张油墨等生产原料拉回厂内,并与王海坤二人负责将假冒卷烟包装的生产成品送至指定地点与他人交接。郭良琼安排李国军在妇幼保健院附近的新华办大吴楼十队9号租赁一套房作为工人宿舍。在欧泽林、罗进军、袁世林等人的介绍下,罗荣辉、况世刚、李彭乐、钟德鸿、袁世雄等人先后参与制假活动。2012年11月2日上午,公安机关在三里岗村南苑小区西侧钢构厂房制假窝点当场查获万宝路、白沙、红河、红梅等注册商标的假冒卷烟包装共计378000张及印刷设备等物品。经核查,包括上述扣押假冒卷烟包装在内,该窝点非法制造万宝路、白沙、红河、红梅等注册商标的卷烟包装共计584520张。

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开庭审理中经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新郑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在三里岗村南苑小区西侧钢构厂房现场查扣了万宝路、白沙、红河、红梅等品牌卷烟内外包装纸及2007A自动套色系统机器等生产工具;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菲利普莫里斯(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书面证明及函件证明未委托新郑市任何单位和个人印制、仓储及销售上述品牌的商标标识;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质量监督检测站的鉴定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现场查扣的红梅条盒包装、红河(硬)条盒商标标识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公安机关现场提取的蓝色账本证明10月14日至10月25日,共计印刷白沙、万宝路、红河包装584520张;证人沈某证言证明李国军是找其租房的人;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李彭乐因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8年9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另有红河、白沙、万宝路、红梅等品牌商标注册证、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菲利普莫里斯(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辨认笔录等在案。王海坤、欧泽林、罗进军、袁世林、戴泽勇、李国军、罗荣辉、况世刚、钟德鸿、李彭乐、袁世雄对参与生产印制上述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事实亦予以供认,足以认定。

二、非法经营犯罪

原判认定:2012年2月至10月期间,王海坤租用余某位于禹州市工业园区互惠路西段的三间三层楼房作为仓库存放假冒卷烟及辅料,指使王少禹(已判刑)负责仓库装卸及日常管理,王凯、王海军(均已判刑)运输假冒卷烟及卷烟辅料存放至此仓库。2012年10月19日9时许,当王凯驾驶豫A×××××厢式货车在该仓库卸载卷烟时被当场查获,现场查获卷烟506万支,烟丝2550公斤,装潢570箱。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被查获的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被查获的烟丝及卷烟共计价值12300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