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知刑终字第00009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莉莉,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6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张松锋,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莉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八月一日作出(2014)郑知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莉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贾莉莉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贾莉莉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50322元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知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旺兴 代理审判员 赵 筝 代理审判员 张敏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发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