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知刑终字第00008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喜元(曾用名郝中强),系玉米种子个体经销商。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2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罪于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法顺,系郝喜元聘用负责收货、加工、发货的管理人员。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2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罪于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范高成,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铁壮,系郝喜元聘用负责收货、加工、发货的管理人员。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2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罪于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仲某,系郝喜元聘用的包装质检员。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2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罪于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某甲,系郝喜元聘用的会计兼出纳。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2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罪于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系郝喜元聘用的业务员。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2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罪于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喜元、武法顺、张铁壮、刘某甲、张某甲、仲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郑知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郝喜元、武法顺、张铁壮、仲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河南省腾华种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4日在河南辉县褚邱乡宪录村成立,陈某为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河南省各类农作物种子批发零售。2009年1月16日,该公司因没有年审被吊销营业执照。2006年至2013年2月,被告人郝喜元以河南省腾华种业有限公司及正在申请的河南玉冠种子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宣传、承接种子业务。 2012年10月26日至2013年2月26日,被告人郝喜元从甘肃酒泉等育种基地购进玉米种,租用郑州佳美货箱制造有限公司的仓库为加工、储存地,聘用被告人武法顺、张铁壮负责玉米种子的收货、加工分装和发货,被告人刘某甲为会计兼出纳,被告人张某甲为业务员,被告人仲某为包装质检员。被告人郝喜元等6人对购进的玉米种进行加工、包装、销售,其中未经“良玉”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包装、销售“良玉”牌玉米种子593711斤,销售金额688.90余万元。 2013年2月27日,公安机关在郝喜元租用的郑州佳美货厢制造有限公司的仓库里,查扣未售玉米种子,其中假冒“良玉”注册商标的玉米种子46560斤,货值金额(以已售均价分类汇总计入)54.03余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2013年2月27日,公安机关在郝喜元租用的郑州佳美货厢制造有限公司的仓库里,查扣未售玉米种子,其中假冒“良玉188”366箱,“良玉88”70箱,“良玉188”412大袋。 2、公安机关提取的武法顺记录的入库货物明细账、出库货物明细账、出库货物明细分类账,刘某甲记录的客户打款明细账、向客户销售玉米种子的明细账,证实河南省玉冠种业有限公司种子入库、包装、出库、收款及销售等情况。 3、河南省盛达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12年11月25日至2013年2月26日账面显示郝喜元等人制造分装假冒“良玉”注册商标玉米种子610538斤,已销售593711斤,金额6888995元,账面库存结余16827斤。2013年2月27日,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良玉”注册商标的玉米种子46560斤。 4、“良玉”商标注册证及《关于“良玉”商标授权使用协议书》证实:“良玉”商标注册持有人宋雷将“良玉”商标授权给丹东登海良玉种业有限公司独占使用。 5、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该六被告人系经群众举报于2013年2月27日下午14时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经侦大队抓获,经讯问,各被告人对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接受讯问过程中,予以配合。 6、郑农种罚字(2012)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证实:2012年1月4日被告人郝喜元因使用河南省滕华种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销售假冒“良玉”玉米种子的行为,被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查处的情况。 7、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河南省玉冠种业有限公司是丹东登海良玉种业有限公司在河南的经销商。郝中强曾从良玉公司购进“良玉188”玉米种子进行分装销售。2012年其公司发现郝中强有违约行为,终止了郝中强的分装业务,只允许郝中强销售良玉公司成品种子。 8、证人杨某甲、李某甲、崔某、王某甲的证言,证实郝喜元从甘肃购进玉米种子的情况。 9、证人李某乙、周某、杨某乙、杨某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27日公安机关在郝喜元仓库当场查获的一车25吨玉米种子的来源及运输情况。 10、证人武某、吕某甲、马某、王某乙、吕某乙、高某甲、高某乙、刘某乙、张某乙的证言,证实郝喜元等六名被告人假冒“良玉”注册商标玉米种子的销售去向。 11、证人张某丙、吴某、闫某、曹某等28名经销商、种植户书写的证明,证实从郝喜元处购的玉米种子质量好,表现在产量高、搞倒伏、抗旱、抗各种病害等。 12、证人刘某丙、梁某、许某的证言,证实郝喜元等六名被告人假冒“良玉”注册商标生产玉米种子相关场地租赁及银行账户情况。 1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河南省腾华种业有限公司成立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以及郝喜元与其商量挂靠公司、替该公司推广玉米种子等情况。 14、证人李某丙、杨某丁、汤某、陈鑫新等8名工人的证言,证实郝喜元等六名被告人假冒“良玉”注册商标生产分装玉米种子的情况。 15、被告人郝喜元供述,证实其生产分装销售假冒“良玉”注册商标玉米种子,及种子来源、销售去向等情况。其供述与上述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及同案被告人武法顺、张铁壮、刘某甲、张某甲、仲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 16、被告人武法顺、张铁壮、刘某甲、张某甲、仲某的供述,证实了其参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及各自在郝喜元公司内部的职责分工等,各被告人的供述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并与被告人郝喜元的供述等相互印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