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终字第115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州,男,195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系王某广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金,女,195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王某州。系王某广之母。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某,女,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王某州。系王某广之妻。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宇,男,201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王某州。系王某广之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倩,女,200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王某州。系王某广之女。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格,女,200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王某州。系王某广之女。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婷,女,200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新店乡罗堂小学学生,住址同王某州。系王某广之女。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嘉,女,2011年1月25日出生,住址同王某州。系王某广之女。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宇、王某倩、王某格、王某婷、王某嘉的法定代理人路某某,基本情况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州、马某金、路某某的诉讼代理人王金磊,河南仁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河南新起点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理人苏剑锋,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关宪策,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蒙古族,系河南新起点印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东福民街11号楼57号。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5号楼4、5、7层。 负责人陶韬,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继伦,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某刚,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山东省平度市。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君,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青岛同盛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 法定代理人王宅章。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负责人于振章,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焦虎,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原审被告人王某,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高中文化,系河南新起点印务有限公司司机,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州、马某金、路某某、王某宇、王某倩、王某格、王某婷、王某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4)卫刑初字第1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刘双平未提起上诉,原判刑事部分已生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州、马某金、路某某、王某宇、王某倩、王某格、王某婷、王某嘉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河南新起点印务有限公司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7月16日,被告人王某作为新起点印务公司的司机驾驶该公司的豫AX802X号小型普通客车到河南省南阳市送货,王某送完货后准备回郑州时,王某广通过王某的同事介绍搭乘豫AX802X号小型普通客车回郑州。15时55分许,王某驾驶豫AX802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兰南高速公路许昌方向行驶至K187+700处时,与前方同向车道由刘某君雇佣的司机孙某刚驾驶的刘某君所有并挂靠在物流公司名下的鲁BS0076(鲁BN23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致使车辆失控撞在道路右侧护栏上,造成豫AX802X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王某广当场死亡、王某受伤、两车及道路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王某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治疗,后于2014年7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刚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广无事故责任。案发后王某支付王某广亲属7万元。 另查明,2014年3月30日,新起点印务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与平安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机动车辆保险单各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号码为豫AX802X;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等。机动车辆保险单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号码为豫AX802X;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300000元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等。上述二份保险期间均为自2014年3月30日0时起至2015年3月29日24时止。 2014年7月14日,新起点印务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与平安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批单,该批单约定:自2014年7月15日零时起增加豫AX802X号车的车辆损失险,保额114000元,增加司机座位责任险,保额为100000元,增加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车上人员责任险),增加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车辆损失险)等。 2014年4月11日,物流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平度支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二份机动车辆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号码为鲁BS0076;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同豫AX802X号车。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号码为鲁BS0076;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000000元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不计免赔险等。上述二份保险单的保险期间为自2014年4月13日00:00:00起至2015年4月12日23:59:59止。另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号码为鲁BN237挂;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0000元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为自2014年4月17日00:00:00起至2015年4月16日23:59:59止等。 中华保险公司证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系其公司下属支公司,其公司同意对本案应诉。 王某广自2012年在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位于郑州市东风路的蓝湾堡第2期、3期工地从事地坪劳务分包、地坪劳务施工工程。 王某州、马某金系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的农民,其二人分别出生于1950年2月12日和1952年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