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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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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民、韩轶超、韩某宽、何某亮、张某萍、张某芳、付某丽、吴某青、牛玉萍、王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终字第68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军民,男,1958年9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宝丰县,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于2014年9月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终字第68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军民,男,1958年9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宝丰县,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于2014年9月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抓获并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次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锋,河南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轶超,男,1951年5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超,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韩某宽,男,1959年12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宝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于2014年9月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抓获并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次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2015年2月13日被宝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晓东,河南厚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韩某宽,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宝丰县,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2015年2月13日被宝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某萍,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宝丰县,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2015年2月13日被宝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更许,河南省宝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某芳,女,1958年2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宝丰县,汉族,大专文化,退休职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2015年2月13日被宝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凤梅,河南省宝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人付某丽,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宝丰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宝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吴某青,男,1949年6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宝丰县,汉族,小学文化,公司职员。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宝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牛某苹,女,1962年9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宝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2015年2月13日被宝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天星,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某,女,1958年4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宝丰县,汉族,小学文化,退休职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2015年2月13日被宝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耀赠,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系王某亲属。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军民、韩轶超、韩某宽、何某亮、张某萍、张某芳、付某丽、吴某青、牛玉萍、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作出(2014)宝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刘军民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韩轶超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原审被告人韩某宽、何某亮、张某萍、张某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原审被告人付某丽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原审被告人吴某青、牛某苹、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原审被告人刘军民违法所得2.2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军民、韩轶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中国明明商”(以下简称“明明商”)是以加入该组织后每月向该组织成员发放数千元乃至十多万元的巨额月金(即工资),及以后还会向该组织成员发放巨额消费卡为诱饵,要求加入者交纳3990元费用及相应资料与办卡费,然后加入者要以自己为“薪种”,发展两个下线加入人员为“生根”和“发芽”作为计酬条件,以此类推,进行层层发展的传销组织“中国明明商”组织打着宣传和谐文化的旗号,虚构成立“中国全民借助银行”,然后以借款返还高利息为诱饵,以“生根发芽”方式拉人头发展下线,骗取钱财。加入“明明商”组织的人,需要交纳3990元支助金和20元材料费,填写相关单据,办理“中国全民借助银行卡”,成为“环民”。环民必须在三个月内“生根发芽”两个下线,可在“生根发芽”的第三个月得到“明明商”的返利即月金。该组织宣称:返利期为2年,第一个月返2000元,第二个月返500元,第三个月返1000元,第四个月返5000元,第五个月返8000元……两年累计返利286.45万元。

“明明商”在河南省许昌有总部,自2011年“明明商”传入宝丰后,被告人刘军民、韩轶超即加入该组织并在宝丰县宣传“明明商”理念并组织发展环民,于2013年3月成立宝丰原商会,无首分别为:商委刘军民、商代韩轶超、商务张某萍、商汇郑某林、商爱赵某池,商汇郑某林将收取该组织下线人员缴纳的款项直接汇至许昌总部。

2013年5月被告人刘军民组织成立城关原商会,其无首分别为被告人刘军民、何某亮、韩某宽、吴某青及何某欣(另案处理),其中,被告人吴某青任商委,负责填写环民司契单、入会资料、照片等。被告人刘军民等人于同年8月取消城关原商会组织成立了河南总商委,直归华南区总部,华南总部直归上海总部。河南总商委无首分别为:商委刘军民,负责河南地区该传销组织的环民发展,填写组环表并协助被告人张某萍整理明明商各种报表等工作;商代何某亮,负责“明明商”活动的宣传及组织环民会通;商务张某萍,负责管理、整理环民入会资料、建立档案、填写组环表、制作报表;商汇韩某宽,负责该商委财务、日常开销等管理工作;商爱李某国(另案处理)。被告人刘军民等人于2014年初在河南总商委下设立城关原商会,其无首分别为:被告人牛某苹任商爱,负责宣传、鼓励他人加入“明明商”;被告人王某任商委,负责宣传“明明商”;何某欣任商代、李某霞任商务、冯平军任商汇(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至案发,“明明商”河南总商委通过被告人刘军民等人以及他们的下线发展下线200余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