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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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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忠红盗窃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孙某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系扒窃;孙某在二年内盗窃三次,系多次盗窃;孙某因盗窃曾受过两次刑罚处罚,刑满释放后又盗窃,系惯犯;孙某作案手段均是白天在公共场合盗窃他人财物,社会危害性较大。综合以上情节,对孙某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孙某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系扒窃;孙某在二年内盗窃三次,系多次盗窃;孙某因盗窃曾受过两次刑罚处罚,刑满释放后又盗窃,系惯犯;孙某作案手段均是白天在公共场合盗窃他人财物,社会危害性较大。综合以上情节,对孙某应适用有期徒刑的刑罚,故对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予以采纳。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孙某在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孙某2013年1月23日盗窃因其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孙某自愿认罪,退赔被害人于某手机损失,取得其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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